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資源、能源和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和《河南省裝備制造產業2011年度行動計劃》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河南省鑄造行業準入條件。
二、企業布局
(二)鑄造企業的布局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裝備工業發展規劃。在一類區內不能新建、擴建鑄造廠;已有的鑄造廠其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指標應符合國家一類區有關標準的規定。在二類區和三類區,新建鑄造廠和原有鑄造廠的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指標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說明:一類區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二類區指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以及一、三類區不包括的地區;三類區指特定的工業區。)
三、生產工藝
(三)企業要根據所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粘土濕型砂、樹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鑄、消失模鑄造、金屬型鑄造(重力、離心、高壓壓力、低壓等)先進的造型工藝,以及冷芯盒、覆膜砂殼芯、熱芯盒等制芯工藝;有選擇地采用機械化、半自動及自動造型生產線。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鑄造工藝。
四、生產裝備
(五)熔煉部分必須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設備,如電爐、沖天爐等金屬熔煉設備,爐前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設備,并配有相應的除塵設備與系統。提倡大批量生產鑄鐵件產品采用沖天爐、電爐雙聯熔煉工藝,推廣采用大容量(10噸以上)、長爐齡(一次開爐連續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熱送風、帶有布袋除塵的沖天爐。
(六)造型部分必須配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處理設備,采用樹脂砂、水玻璃砂工藝的企業需配備舊砂再生設備。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須配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塵設備。
(八)企業實驗室必須具備對鑄件性能和原輔材料進行檢驗的能力,所生產的鑄件和所用原輔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機械行業標準的規定。
(九)禁止新上熔化率≤5噸/小時的沖天爐和無磁扼的鋁殼電爐,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噸/小時的沖天爐和無磁扼的鋁殼電爐,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噸/小時的沖天爐。提倡采用變頻、中頻感應爐熔化。
五、生產規模
(十)現有的鑄鐵件生產企業,鑄件年生產能力三類區不低于3000噸,二類區不低于4000噸,一類區不低于5000噸。新建的鑄鐵件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10000噸(不含鑄管企業)。
(十一)現有的鑄鋼件生產企業,鑄件年生產能力三類區不低于2000噸,二類區不低于3000噸,一類區不低于4000噸。新建的鑄鋼件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8000噸。
(十二)現有的銅合金、鋁合金、鎂合金等有色金屬鑄件,等溫淬火球鐵及特種鑄件(如耐熱、耐磨、耐腐蝕、高合金鑄件等)生產企業,鑄件年生產能力三類區不低于300噸,二類區不低于400噸,一類區不低于500噸。新建的鑄件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1000噸/年。
(十三)生產球鐵管的鑄造企業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10萬噸,新建企業不低于20萬噸。
六、鑄件質量
(十四)鑄造企業需要設有獨立質量管理部門,配有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并運行良好。
(十五)鑄件的外觀質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鑄件的內在質量(材質及金相組織等)應符合產品圖紙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七、能源消耗
(十六)企業需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
(十七)企業的主要熔煉設備應滿足以下能耗指標(見表1~表6)。
表1 沖天爐熔煉鑄鐵的能耗指標
沖天爐的熔化能力(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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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指標(kg標準煤/t金屬爐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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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3~<10
|
<135
|
10~20(水冷爐)
|
<125
|
表2 無芯感應電爐熔煉鑄鐵的能耗指標
感應電爐容量(t)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
0~0.8
|
<600
|
1.5
|
<580
|
2
|
<570
|
3
|
<560
|
5
|
<550
|
表3 電弧爐煉鋼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電弧爐的容量(t)
|
1.5
|
3
|
5
|
10
|
20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
830
|
800
|
780
|
760
|
740
|
表4 感應電爐煉鋼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感應電爐的容量(t)
|
0.15
|
0.3
|
0.5
|
1
|
2
|
3
|
5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
830
|
800
|
740
|
720
|
695
|
685
|
670
|
表5 感應電爐熔煉鋁合金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感應電爐的容量(t)
|
0.15
|
0.3
|
0.5
|
1
|
2
|
3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
830
|
820
|
800
|
790
|
760
|
740
|
表6 燃料爐熔煉鋁合金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熔爐類別
|
坩鍋爐
|
反射爐
|
豎爐
|
能耗指標(kg標準煤/t金屬爐料)
|
480
|
350
|
260
|
八、土地使用
(十八)土地供應時,要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9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54號)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
(十九)企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和投資強度等有關土地利用控制指標要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和要求,實現節約集約用地。
九、環境保護
(二十)廢氣: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煙氣的部位均應配置粉塵收集及煙塵凈化裝置,廢氣排放應符合GB 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二十一)廢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二十二)廢渣、廢砂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貯存和處置,并符合有關環保要求。建立廢渣、廢砂處置申報制度,鼓勵按地區或在固體廢棄物量大的鑄造企業建立鑄造廢棄物的集中回收、處理及綜合利用機構。
(二十三)精密鑄造產生的氨氣排放量應符合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十四)生產過程的噪音應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二十五)砂型鑄造企業的舊砂必須經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60%,樹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十、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二十六)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有效運行。
(二十七)企業應當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備必要的用具和設備,定期給職工配備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工作場需符合GB8959-2007《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15577-200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十八)企業應當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足相關保險費用。此外,企業還應遵守其他各項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
十一、人員素質
(二十九)特殊崗位的人員要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十)應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定期進行技能、技術、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
十二、附 則
(三十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河南省境內所有類型的鑄造生產企業(含車間)。
(三十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十三)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